1.我院派车均为因公用车,私人用车原则上不予安排。
2.本院教职工因病、伤等特殊原因可根据实际情况经院长批准方可派车。
3.因公用车者须事先向分管领导请示,经批准后由办公室填写派车单并统一安排车辆,乘车人持派车单乘车,严格核对乘车时间、地点、里程,并在单上签字。
4.严格控制长途用车;长途用车须经院长批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