bevictor伟德官网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
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,充分发挥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教育中的主导作用,根据上级文件精神,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特点,特制定本条例。
一、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件
1、政治思想好、作风正派、治学严谨、教书育人、为人师表,能认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。
2、具有教授、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,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;副教授任职一般在两年以上,40周岁以下的副教授须获得硕士以上学位;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任职一年以上。
3、有较高的学术水平,近三年内在国内外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两篇以上文章(第一作者);或正式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、译著(单独撰写或主持撰写);或有国家级教学科研奖励(等级内额定人数)、省部级教学科研奖励且为主要完成者(一等奖前3位,二等奖前2位,三等奖第1位)。
4、必须有稳定的研究方向,必须承担厅局级以上的科研项目。指导教师的研究方向、承担的科研项目与科研成果须与所指导研究生的学科、专业方向一致。应有充足的科研经费,其中文科科研经费应不低于3000元,理工科科研经费应不低于6000元。
5、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强的指导能力,能制定切实可行的研究生培养计划,能开设本专业研究生的学位课程,课程内容应能反映该学科的最新成果。身体健康,能指导研究生的学习和研究工作。
二、审核遴选指导教师的办法
1、凡申请担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人员,本人需填写《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》,向院(系、所)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,同时提交本人科研成果的原件及复印件。
2、院(系、所)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导师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严格评审,然后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,经全体委员2/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,并将通过人员名单、选票、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。
3、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成指导教师遴选小组,确定出拟任硕士生导师名单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。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,得票数超过学位评定委员会总人数的2/3,方可取得导师资格。
4、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一般每3年遴选一次。
三、导师职责
1、导师是研究生教育的第一责任人,应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》及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方面的规章制度,教书育人,言传身教。
2、导师要对研究生进行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教育,进行世界观、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,进行爱国主义、社会主义、集体主义和遵纪守法教育,要了解并掌握研究生的政治思想表现,做好研究生的政治思想工作,注重研究生的政治素质和综合素质的培养,关心研究生的全面成长和人身财产安全。
3、在院(系、所)及各学科、专业的统一安排下,制定与修订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,承担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命题、阅卷及复试工作。
4、按照本学科、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,全面指导研究生的业务学习和论文研究。定期检查和指导研究生业务课程学习;安排研究生教学与科研实践;确定学位论文的研究选题,指导文献阅读,审定开题报告和实验设计,检查研究生的科学研究进展并帮助解决科研过程中出现的问题;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,切实把好研究生培养质量关。
5、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,并为研究生开设专题讲座。参加研究生开题报告、论文综述报告和科研进展报告等培养环节的工作。
6、参加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和毕业鉴定,对研究生做出客观、准确、公正、全面的评价,协助院(系、所)做好优秀研究生的推荐选拔和优秀硕士论文的推荐评选工作。协助做好研究生的就业指导工作。
四、导师工作的检查与评价
1、研究生导师实行导师资格与招生资格分离的动态管理。学校根据导师条件和履行职责情况,每年对研究生导师进行招生资格审核。凡申请招生的导师,社科类年均科研经费须在1000元以上,其他年均科研经费须在2000元以上;横向课题社科类年均科研经费须在2000元以上,其他年均科研经费须在4000元以上。
对不能履行导师职责或不再具备条件者,停止下一年招生资格。
2、研究生与导师之间实行双向选择,一般在第一学年的第二学期进行。一位导师一届可指导的硕士研究生最多不超过7名。对于连续三年无招生资格或连续三年未指导研究生者,再上岗时需重新履行遴选程序。由于一届硕士生的培养周期一般为三年,所以对已满57周岁的硕士生导师,原则上不再安排招生。
3、学校每年六月份进行一次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评选,名额为导师总数的20%左右。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由各培养单位按照本条例中导师职责,在全面考核、民主测评的基础上组织推选。所指导的研究生科研成果突出或考取本年度博士生的,优先评选为优秀指导教师。获得优秀指导教师者,学校将给予相应的精神及物质奖励。指导的研究生受纪律处分,或因课程不及格而受处理,或中期考核不合格,或论文评阅、答辩出现问题的,不能评为优秀指导教师。
3、对于指导的研究生获山东省优秀博士、硕士学位论文或山东省优秀研究生科技创新成果奖的导师,学校给予相应奖励。
五、本规定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。本规定凡与上级文件不符的,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。
六、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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